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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私宰肉”的酒楼、食堂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时间:2008-7-4 10:28:21 来源:衡阳晚报 作者:胡亚华 责编:何素淑 字体:【
 

  本网讯 私屠滥宰者逍遥法外的“偷欢时光”行将结束!今年5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8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明确: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条例》还明确了对私屠滥宰者提供场所的单位、个人施行处罚的相关条款。”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站负责人介绍称,新的《条例》加重了对私屠滥宰者的惩处力度;对生猪产品销售及生产加工使用者,戴上了“紧箍咒”,一旦出现越轨行为,也将受到严厉的惩处。新的《条例》内容更充实,针对性更强,具有更加方便操作等特点。(胡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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