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刘双喜 通讯员胡泽明报道 日前,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了一封从山东寄来的包裹,里面装着一面写有“鼎力相助、伸张正义”的锦旗,一封字迹工整的感谢信,信中写着“感谢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为山东农民工依法维权”。
2008年5月11日晚7点钟左右,在湖南衡炎高速公路绿化队打工的石某和几个同乡一同牵狗去衡东县杨林镇地段工地巡查,遇另一个工程队(预制场工程队)2人捉青蛙回来,认为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问,双方发生口角,预制场队和绿化队的十多名工人闻讯赶来,场面一下子混乱起来,继而发生群体打斗,绿化队的工人被预制场队的人用钢管打伤4人,其中石某伤势较重,被送往衡东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事发后,工程承包方云南路桥公司为息事宁人,垫付9000元医疗费,并于今年5月组织双方调解无果。
随后,石某的儿子来到衡阳市交通部门投诉,并到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赔偿事宜。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核,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此案。
7月21日,在听取石某的案情介绍后,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派人承办此案,并指导其先期做好伤情、伤残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石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对这个鉴定结果,县法律援助中心面临一个问题,属于重伤的案件无疑要移送公诉机关处理。但是,石某父子坚决不同意走诉讼程序,认为诉讼程序成本太大、拖得太长,要求尽快结案。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当事人是外地民工,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这个角度出发,迅速将此案向县司法局和县委、县政府汇报,得到了衡东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指示要切实办好此案。
为了妥善解决该矛盾纠纷,县援助中心与杨林派出所、司法所取得联系,得到了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一方面由县援助中心、杨林司法所与云南路桥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一方面由杨林镇派出所立案侦查“5.11”纠纷当事人,双管齐下,共同推动该案尽早结案。经过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所反复做工作,最终于2008年7月29日晚上11点与云南路桥第二公司第四合同项目部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云南项目部垫付赔偿金3.6万元(前期已支付的9000元医疗费未包括在内)。7月30日,县援助中心派人到云南项目部帮助石某领取了赔偿款,7月31日,石某父子特意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辞行。日前,该父子还从山东寄来感谢信和锦旗。

